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14日 银办发[2001]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各部门,各司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选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处)级业务骨干交流到总行工作,对于培养锻炼分支机构干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总行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加强联系,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有何建议,请及时函告人事教育司。
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
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使干部交流工作有序进行,加强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干部交流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干部交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处)级业务骨干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
第三条 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锻炼干部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二)人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决定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交流的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爱岗敬业;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业务,文字能力强;
(三)年龄在3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交流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事教育司根据各司局需求,按年拟定干部交流计划,报行领导审批。
(二)人事教育司将交流干部数量、职位条件下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规定时间内将本辖区交流干部名单报人事教育司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