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设置“单位缴费收入”和“个人缴费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四)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结算户的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给予的基金补贴。
  (二)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对象由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调入,而由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转入的基金。
  (二)收到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借记“收入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级统筹机构补助的基金。
  (二)收到上级统筹机构补助基金时,借记“结算户存款”,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6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自下级统筹机构上解的基金。
  (二)收到下级统筹机构上解的基金,借记“收入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下级统筹机构设置明细账。
  (四)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 补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二)收到补缴以前年度基金,借记“结算户存款”,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设置“单位缴费收入”和“个人缴费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四)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滞纳金及总行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缴费单位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二)收到滞纳金及总行核准的其他收入,借记“收入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
  (二)本科目要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离休金,核算按总行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2.退休金,核算按总行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3.退职金,核算按总行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4.国家补贴,核算经总行核准,按国家规定支付给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津补贴。
  5.地方补贴,核算经总行核准,按地方省级政府规定支付给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津补贴。
  (三)按规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四)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总行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用、一次性抚恤金及供养其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用。
  (二)支付的丧葬抚恤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要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丧葬抚恤补助费,核算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总行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用、一次性抚恤金。
  2.遗属困难补助费,核算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总行规定支付的供养其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用。
  (四)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转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对象调出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按规定向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的基金。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的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科目。
  (三)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