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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1.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4.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5.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按规定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债券账面价值,借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会计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要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要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年终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05号科目 结算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结算户的款项。用于核算除总行外的各级统筹机构的基金收支业务。
  (二)其核算内容如下:
  1.统筹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下级统筹机构上解或上级统筹机构下拨的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3.收到银行转来结算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保险对象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调入,由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含本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5.收到基金的滞纳金及总行核准的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6.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7.保险对象调出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按总行规定向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基金,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8.保险对象死亡继承或出国定居支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余额和其他经总行核准的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开户银行设置“结算户存款日记账”,会计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要结出余额。“结算户存款日记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结算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结算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年终借方余额,反映结算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支出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照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总行按规定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科目只限总行使用。
  (二)按规定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债券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记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年终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面值。
              第201号科目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本科目只限总行使用。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项。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结算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结算户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款项,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年终,要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补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补缴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基金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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