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金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2 收入户存款
2 103 支出户存款
3 104 财政专户存款
4 105 结算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1 临时借款
8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收入类
10 401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1 单位缴费收入
-2 个人缴费收入
11 402 利息收入
12 403 财政补贴收入
13 404 转移收入
14 405 上级补助收入
15 406 下级上解收入
16 407 补缴收入
-1 单位缴费收入
-2 个人缴费收入
17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8 501 基本养老金支出
-1 离休金
-2 退休金
-3 退职金
-4 国家补贴
-5 地方补贴
19 503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1 丧葬抚恤补助费
-2 遗属困难补助费
20 511 转移支出
21 512 补助下级支出
22 513 上解上级支出
23 519 其他支出
-1 一次性支付
-2 利息支出
-3 其他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2号科目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本科目只限总行使用。
(二)收入户除向财政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下级统筹机构上解的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2.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养老保险对象(以下简称保险对象)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调入,由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含本息,下同),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4.收到基金的滞纳金及总行核准的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将收入户的款项划入财政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会计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要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月末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本科目只限总行使用。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下拨下级统筹机构基金,借记“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4.保险对象调出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按总行规定向系统外社会保险机构转出的基金,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5.保险对象死亡继承或出国定居支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余额(含本息,下同)和其他经总行核准的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会计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要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年终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本科目只限总行使用。
(二)财政专户存款核算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