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附二: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保险统筹机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依据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各级保险统筹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适用本办法。
三、基金会计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完整、及时地对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及结余等业务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
四、基金会计组织系统分为总行、分行(合营业管理部及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四级会计单位,以上各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五、基金的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六、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八、基金会计指标要按总行统一口径、前后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九、基金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基金的筹集、基金的支付、基金的调剂和上划、基金的转移、基金结余的计算和结转,以及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十、统筹机构要按以下规定运用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各统筹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总行可根据需要增设会计科目。
(二)统筹机构在填制基金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要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十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要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字迹清楚。受理会计凭证要严格审核。
十二、账务组织分为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分别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有关登记簿等进行核算。
十三、记账规则为:
(一)账簿要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逐笔登记,结出余额;
(二)记账必须经过复核;
(三)错账要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正和冲正。填制冲正传票,需经过主管领导审查盖章。
十四、账务核对分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账表、账据和内外账核对相符。
十五、账簿按年度结转,结转余额要前后衔接。
十六、会计账簿的装订和保管按统一的会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统筹机构要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统筹机构要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统筹机构对外提供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统筹机构对基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告由统筹机构自行规定。
(三)统筹机构对外提供的基金会计报表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
(四)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上级统筹机构,由总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二级会计单位的季度会计报表要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电子数据15日内报达);年度会计报表要于次年2月15日前报出(电子数据2月15日内报达)。
(五)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报出的会计报表,要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经办人章和单位公章,并由主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十八、基金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管理要按照《
会计法》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十九、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修订。二级会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二十、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