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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
 (A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2001年12月13日 银发[2001]4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业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JR/T0002-2001《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
  二、凡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使用的人民币银行磁条卡的各种自动柜员机设备,必须严格遵循本标准。
  三、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2003年1月1日起,各类不符合规范的ATM必须退出国内市场。各有关单位自标准发布之日起,应尽快组织开展做好你单位ATM应用系统的改造工作。
  四、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其他相关标准中与本标准不符的内容应以本标准为准。
  五、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债解释。

附:     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的应用要求,包括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应用的交易类型、用户界面、操作流程、打印凭证、ATM操作要求及设备必备的要求等。本标准不涉及银行磁条卡交易主机端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使用的人民币银行磁条卡的各种自动柜员机设备。
  本标准提供的画面为基本功能画面,各行(含邮政储蓄机构,下同)可在此基础上进行个性化设计。
  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以下简称为ATM。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312-1980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
  GB/T4943-1995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GB/T6833.2~6833.6-1987电子测量仪器的电磁兼容性试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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