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备件和维护保养工具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职维护人员职责。
(一)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培训、指导操作人员按操作维护手册规范操作;
(三)对设备的运行情况、每次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四)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及时提出备件补充购置计划,督促厂家对设备维修、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设备的维护保养。
设备的维护必须严格按照随机操作维护手册的规定进行,填写设备维护记录。
第二十五条 设备维护检修时,必须按要求切断主电源,锁住主控柜和辅助开关,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钞票处理中心现场卫生制度,确保钞票处理设备在良好的环境下运行。
第二十七条 每台钞票清分、销毁设备要按规定建立档案,按时填制并上报相关报表、资料。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钞票处理中心实行定额管理,按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二十九条 对机器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不当造成事故,影响清分、销毁工作正常运行的,应追究领导责任。对未完成总行下达的清分、销毁任务的,总行将通报批评,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调整、调配。
第三十条 钞票处理中心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钞票处理中心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操作规范,经分行或总行营业管理部核准后,上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