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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型号残钞销毁设备年处理量应高于下列标准。
  CDS800:1000吨
  CDS600:750吨
  CDS400:500吨
  CDS400:500吨
  CDS300:370吨
  CDS275:340吨
  机器销毁设备能力较大的中心应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与辖区外周边地区销毁能力不足的行联系残损人民币销毁事宜,保证设备满负荷运转。
  六、库房管理。按照总行关于发行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七、设备管理。做好中心设备的日常维护,设备出现重大故障或需停机20天以上或移动地点,须向总行专项报告。加强清分。销毁设备各类钥匙、卡的保管和使用管理,明确持卡(钥匙)人的工作职责,建立使用、保管各类钥匙、卡的登记制度。
  八、数据管理。中心处理回笼券、残损人民币的实物账由专人管理。清分机、销毁机的设备责任人或操作员每日填写工作日志,记录机器保养、工作时间、处理券别、处理量、主要故障和其他重要情况。中心在每月月底填写“钞票处理中心清分工作月统计表”。“钞票处理中心销毁工作月统计表”(报表格式附后)。
  中心在每月3日前上报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上月工作情况月统计表,如遇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9日前上报;下一年度1月15日前上报中心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九、检查及考核
  (一)清分、销毁工作是货币发行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货币发行部门要加强对清分、销毁工作的检查、监督、协调,使清分、销毁工作正常进行。
  (二)总行对中心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未发生安全事故并完成定额任务的中心,总行将予以通报表彰。发生安全事故的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向总行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或由于管理不当未完成定额任务的中心,总行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调配、调整。
  附件:1.统计表格式(表一、表二)(略)

附:       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钞票处理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安全、高效地完成钞票清分和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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