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4月18日 银发[2001]1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对钞票处理中心工作的管理,保证货币发行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总行。
现就加强钞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按照总行《关于组建钞票处理中心的意见》(银发[1999]43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辖区内钞票处理中心的规划、筹建工作。
二、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由中心所在地的分支行负责。中心应按岗位配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做好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设备和人员的管理,保证中心工作安全、高效、顺利进行。
三、中心应根据货币发行有关制度和《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清分、销毁工作实施细则。
四、有条件的中心应对辖区内10元以上人民币回笼券(含10元券)及时整理、清点、分类(包括鉴别清除假人民币)、挑残。
有关型号清分机的年处理量应高于下列标准:
BPS1000系列:42000000张
DLR6000系列:42000000张
DIR3260系列:26250000张
FS500系列:26250000张
ISS300系列:12600000张
CSI600系列:26250000张
各中心可参照上述标准,对设备责任维护员和操作员实行计件管理、并制定各级人员考核办法。考核要贯彻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安装并通过验收的清分机,在验收后3个月的试运行期内,其工作量不列入定额管理范围。
中心所属分支行的货币发行部门应有计划地做好全辖内回笼券的调拨、清分工作,做好与商业银行的协调工作,保证回笼券的质量,保证清分设备安全、满负荷运行。
五、中心应根据上级行下达的残损人民市销毁计划,做好中心年度机械销毁工作安排,保证轄区各中心支行的销毁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