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中国人民银行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或违反《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求,将财政资金支付给凭证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因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供其查询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发生额及历史发生额的明细情况。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每月4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财政部和各相关预算单位报送上月的财政授权支付月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编报。
代理银行每月4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上月的财政直接支付月报,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编报。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财政部。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向财政部提出国库单一账户对账单,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二)代理银行每月4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财政部提出上月的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对账单的格式见附件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