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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贷:联行往账
  (四)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国库局划来的联行往账贷方报单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经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无误后,以《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为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同时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提交给申请划款代理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五)代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取回《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将资金划往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四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注明原因备查。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小额现金账户支付资金的清算办法,按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自行制定。

第三节 差错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等凭证基本要素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及时更正。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出现内部资金汇划错误、同城票据提出错误等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十一条 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项规定,办理账户管理和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由财政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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