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支付。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通过系统内资金清算系统,将同城支付资金实时、异地支付资金在两小时之内划拨至收款人账户。
属于同城跨系统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
属于异地跨系统支付的,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运行时间内,将资金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划往收款人账户。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回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财政部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增加的接代理银行划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以《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
(三)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内,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向代理银行提交。
(四)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基本要素;
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财政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中规定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五)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给预算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的支付凭证,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及时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小额现金的支付清算,按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二节 清算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
第二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