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直接支付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入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支付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财政部的支付凭证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的支付凭证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第十八条 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的拨付额度。
第十九条 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业务需要,财政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确定下一月增加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用于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预留中国人民银行的印鉴,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在授权支付通知累计余额的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划拨款项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通知累计余额的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 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财政部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以手工方式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方式过渡。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00(含)之前收到的财政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营业日14:0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之前汇出。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的15:00之前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在营业日的15:00(含)之前收到代理银行开具的《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应在当日的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15:0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及时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