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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财政部开设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账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财政部和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财政部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对小额现金账户,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的规定实行额度控制,日终余额为零。
  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账户不得提取现金。特设专户如需提现,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和清算已支付的财政资金。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格式见附件1),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联,由付款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联,由收款行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联,由收款人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付款人的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付款人的回单。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付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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