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上述账户均为财政资金专用账户。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和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和小额现金账户,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监管。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总行代表本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代理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财政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财政部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