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13日 银发[2001]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1]53号)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管理部将该办法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