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认事实阶段
(一)项目小组组长根据内审过程中编写的工作底稿,审核汇总形成“内审事实确认书”(见格式六)。
(二)“内审事实确认书”可按所审计内容分部门拟写,经主审人审定后交被审计部门确认。
(三)被审计部门对“内审事实确认书”的内容进行确认,提出确认意见并签章,如有异议,被审计部门可说明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
(四)主审人根据“内审事实确认书”和参考被审计部门的确认意见,汇总形成“内审初步意见”(见格式七)。
内审初步意见包括:
1.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2.内审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审初步意见”经内审组组长审定后,与被审计单位召开会议交换意见。内审组全体成员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均应参加会议,在会议上内审组提交书面的“内审初步意见”,并就意见的反馈提出要求。
(六)被审计单位要在内审组确定的期限内对“内审初步意见”作出书面反馈意见。
(七)被审计单位在确定的限期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内审初步意见”没有异议。
(八)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时,内审初步意见由内审组成员(二人以上)征求审计对象及所在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的意见,特殊情况可不征求意见。
四、报告完成阶段
(一)主审人根据“内审初步意见”和被审计单位(个人)的反馈意见拟写内审报告或离任审计报告(见格式八、九)。
(二)内审组可就报告中所指出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分别函告派出行各有关业务部门(见格式十)。
(三)内审报告经内审组组长、内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报派出行行长。
(四)内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内审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依据、现场实施起止时间、被审计单位名称、内审期限、内审范围和主要内容等;
2.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主要是被审计单位在内审期限内各方面工作中主要成效的简要概括;
3.存在的问题,包括所发现问题的基本事实,并引用所违反政策法规的条文,所引用条文要注明出处、文号等;
4.处理意见及建议,指内审部门建议行领导对所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基本意见等。
(五)离任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内审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依据、现场实施起止时间、审计对象、期限、范围和主要内容等。
2.任职及分工情况,主要是审计对象任职的起止时间、所分管的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