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分行所在省(区)中心支行应按照会计管理体制将会计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拟任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报送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转交分行,由分行人事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准或否决。
第十三条 下级行需申请审核会计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任职资格时,应向上级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总行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情况,包括:
1.家庭状况;
2.教育状况;
3.个人债务情况;
4.亲属经商情况;
5.社会交往情况。
(六)其他要求的资料。
第十四条 上级行在接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经审核,批准拟任人任职资格的,下级行应按照有关人事管理的规定予以任用;拟任人若具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上级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会计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在同一管辖行内调动担任同一职务的,若已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任职资格仍然有效;跨管辖行调动任同一职务,如果原任职机构的上级行已经审核其任职资格,现任职机构的上级行只进行备案即可。
第十六条 对确属工作需要,且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但不符合其他任职条件之一的会计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拟任人;如确实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上一级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并报其上级行备案。
对需个案审核的会计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拟任人,上一级行应对其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的考试及其他必要的考察和谈话。
第四章 任职资格的取消
第十七条 会计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违反有关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支付结算制度和财经纪律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上级行取消其会计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会计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上级行应取消其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