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
(五)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六)从事银行会计工作五年以上,其中有至少二年的会计核算工作经历。
第八条 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营业管理部营业室、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营业部主任任职,除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熟练掌握会计制度、支付结算制度、核算办法和操作规程,了解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及其相关系统的操作要领和控制措施;
(二)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
(三)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四)从事银行会计工作七年以上,其中有至少二年的会计核算工作经历。
第九条 中心支行营业部主任的任职,除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熟练掌握会计制度、支付结算制度。核算办法和操作规程,了解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及其相关系统的操作要领和控制措施;
(二)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
(三)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四)在银行会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其中有至少二年的会计核算工作经历。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会计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
(一)三年内受过行政处分的;
(二)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三)有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会计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的。
第十一条 会计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任职资格的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第三条的规定需由上级行审核会计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下级行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任人的任职资格初审后,报送上一级行人事部门,由上级行人事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总行为会计财务司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会计部门重点审核拟任人的会计工作经历和业务能力,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其他有关事项。审核后,由上级行人事部门下发批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