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会计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三)具有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熟练运用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熟悉有关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制度;
(四)具有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有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六)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处长的任职,除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结算、联行制度,掌握现代管理知识;
(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三)经济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四)从事银行会计工作八年以上,其中有至少二年的会计核算工作经历;
(五)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第六条 中心支行会计科长的任职,除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结算、联行制度;
(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分析能力;
(三)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四)从事银行会计工作六年以上,其中有至少二年的会计核算工作经历;
(五)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支行会计股长的任职,除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结算、联行制度;
(二)熟悉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熟练掌握会计制度、支付结算制度、核算办法和操作规程,了解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及其相关系统的操作要领和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