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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主管人员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主管人员
 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11月2日 银办发[2001]28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结算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规范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主管人员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主管人员和营业部门


           主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管理,规范会计主管人员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法律规章,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任用的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内会计核算和支付结算,实行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监督的负责人。包括:分行、营业管理部会计财务处处长;分行营业管理部会计财务处处长;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处长;其他中心支行会计科科长;支行会计股股长。
  本办法所称营业部门主管人员,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任用的负责进行本级行会计核算,办理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营业部门负责人。包括: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主任;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主任。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营业部主任;其他中心支行营业部主任。
  第三条 会计主管人员及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任职,应接受上级行的任职资格审核。
  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营业管理部营业室、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任职,由所在分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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