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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季报在季度终了后8日内由国际司汇总报送机关事务管理局。
  年报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由国际司审核汇总后报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各代表处要认真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尤其是决算说明书。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概况、分项支出情况分析、境外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影响支出重大因素分析、本年与上年支出比较、本年经费管理工作的成绩和不足、改进经费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计交接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事项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交接时,前任不得将会计凭证等资料封包移交,后任不得封包保存。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中,如存在交代不清或故意为难等问题,部门领导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中发生会计交接的,接替的会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继续记账,不得另行立账。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清册永久保存。涉及外事的凭证,原则上也应永久保存,特殊情况须销毁的,应上报会计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监督销毁。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对代表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纠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编制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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