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购置费: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设备、车辆等购置费。
修缮费:房屋修缮、公房租金。
业务宣传费:为开展业务活动而必须开支的宣传费用。
业务招待费: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而必须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住宿费以及礼品费等。
其他费用:系指以上未包括的其他必要性开支。
第十三条 各代表处应当根据上述经费开支范围设置明细会计账目。
第十四条 各代表处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年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各代表处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结余,不得冲减当年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机具和其他财产。
不属于业务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也应视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十七条 代表处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均参照银办发[2000]359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财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切实做到账卡账实相符,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十八条 各代表处的财务报告包括季度、年度报表和财务执行情况说明书。
第十九条 季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支出明细表;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以及固定资产、人员情况的基本数目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或附表。
第二十条 编报要求
各代表处必须根据会计账簿和有关文件资料定期编报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表一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一条 报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