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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预算拨款
  (一)各代表处经费采取按季度拨款方式。由国际司根据各驻外机构的用款进度,于每季度初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预算拨款手续。但对于不能及时报送报表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于下季报表收到后再划拨当季的经费。
  (二)在财政部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年度预算之前,每季度各项费用的拨款暂按上年度财政部批复预算中相应支出的80%控制;在财政部批复中国人民银行预算之后,每季度各项费用拨款按用款进度掌握。
  第七条 预算执行
  (一)各代表处应当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二)各代表处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特殊新增因素必须增加开支的,应首先自行调剂解决;自我调剂确有困难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调剂解决或按预算申办程序申请追加经费。

第三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各代表处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预算拨款收入、其他收入。
  第九条 预算拨款收入是指预算主管单位核拨的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汇价盈余等合法收入。
  第十条 支出是指各代表处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公务员个人待遇部分的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公费医疗补助费等。
  各代表处应加强人员经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按核定的人员编制控制经费开支。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依据国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各代表处为完成工作任务,用于设施和设备购置、维护,以及直接用于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消耗,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
  公务费:主要是指办公费(含办公用品、清洁卫生用品、报刊资料费等)、邮电费、公用水电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器具设备修理费、交通费(含修车费、燃料费、停车费等)、财产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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