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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驻外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银办发[2001]2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驻外机构: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外字[1995]365号)、《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外字[1996]223号),结合驻外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驻非洲代表处、驻欧洲代表处、驻东京代表处、驻美洲代表处、驻加勒比开发银行联络处,以及今后在国(境)外开设的其他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
  第三条 各代表处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展财务活动,既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搞好会计核算,又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支出。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是指各代表处为完成工作任务,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和支出预算。
  第五条 各代表处的预算按下列程序编报与审批:
  各代表处根据下一年度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和收入支出增减因素,分析测算、从紧从实编制下一年度的收入、支出预算,并于每年10月中旬报国际司。
  国际司审核汇总驻外机构下一年度收入支出预算,并经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后,上报主管行长审批。
  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经行长审批同意的驻外机构预算列入总行机关预算并经会计司审核后上报财政部。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总行机关预算中“驻外机构经费”账户指标,会同国际司核定各代表处的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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