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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违反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对违反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应由所在行或者上级行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本条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具体的经办人员、基建项目管理班子的负责人;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主管基建的副行长(副主任、副总经理)或同级其他负责人;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行长(基建项目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副主任、副总经理)。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统称责任人。
  第六条 违规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或暂付款搞基建的,必须限期清理并对单位给予警告,并扣减该单位下年度管理费预算指标的10%;对单位行政领导人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违反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将基建专款挪作他用的,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条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立项,擅自超前征用建设用地的,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按规定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的,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或不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地方立项,任意变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超面积、超标准、超概算的,对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扣减建设单位下一年度管理费预算指标的10%,并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扣减责任人当年基本工资的10%。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中,不按国家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将建设工程委托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要对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调整基建项目管理班子;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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