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违反基本
建设规章制度的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1月15日 银发[2001]3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违反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违反
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的执行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会计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条 对违反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单位,应由上级行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扣减费用预算指标;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停止施工、调整或重组基建项目管理班子。
前款所称基建项目管理班子是指为实施建设项目成立的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