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料搜集、整理和上报
(一)CGPI的采价环节:原则是第一次批发商品销售价格。对于不通过批发环节而直接销售给用户的商品,如专用设备等,则调查厂家的出厂价。
(二)采价标准:1.企业间实际的大量交易中形成的价格,远期合约(期货价格)价格和小批量商品的交易价格,均不是CGP要调查的价格;2.价格中包括#种间接税,如增值税等;3.符合大宗交易习惯的价格,如结算,以非现金结算为准;交货地点,以在报价企业所在地交货价或交运价格为准;4.销售价格有折扣的,取剔除折扣的实际价格。
(三)采价方法
报价基点企业建立CGPI代表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台账,每月记录这些商品的三个时点价(5日、15日、25日或称上旬价、中旬价、下旬价),于每月28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四)上报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检查、汇总报价企业报送的价格数据后,录入计算机生成电子数据文件,通过专用通讯网络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报总行的是原始价格数据,采用的是超级汇总方式。
七、企业商品交易价格指数编制方法
(一)企业商品交易价格指数采用指数法处理原始价格数据。即不计算单个商品报告期与基期的平均价,而是对应于该商品每个企业的报价,计算出若干个价格指数,再用这些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数来表示该商品价格指数。
1
n P1 -
I个体=П (-)n
i=1 P0
(二)采用几何平均公式逐层加权平均计算企业商品价格指数。式中:Pi1——报告期价格;Pi0——基期价格;Wi——基期固定权数;I——为总指数。
Wi
---
n n
I=(П Pi1/Pi0)Σ Wi
i=1 i=1
(三)直接计算月环比指数,再推算定基指数和其他滚基指数(季环比、年距指数等)。定基指数等于基期至报告期所有月环比指数连乘积,实际计算中用上期定基指数乘报告期月环比指数而得。年距指数(年同期比指数)用12个月月环比指数连乘推算。季环比指数等于一个季度内各月月环比指数之积。
n 1
I定基=П It I年距= П It I季环比=It1·It2·It3
t=0 t=-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