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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商品交易价格调查方案》的通知

  一、调查目的
  企业商品交易价格调查的内容是企业间物质商品集中交易的价格。其主要目的是及时、准确反映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后首次交易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分析、判断国内市场商品供需平衡情况,进而推断经济发展趋势和货币供应状况。为中央银行制定、调整货币政策提供全面、及时反映我国通货胀缩状况的价格指数指标。
  二、调查代表商品样本
  CGPI的价格调查对象范围:①在国内生产并且在国内销售的物质商品;②资产交易如房地产,由于权数巨大且不稳定,不包括在调查范围之内;③某些特殊物质产品如飞机、船舶、武器弹药等,或很难确定其权重或不能进行连续价格调查的产品,不包括在调查范围之内。
  (一)确定CGPI的代表商品样本,遵循以下三条原则:第一,代表性,选定的代表商品的交易量(额)要大;第二,连续性,产品的生命周期要长,最好是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成长期或成熟期的商品;第三,可比性,商品质量稳定,其价格要有较强可比性。
  (二)CGPI共选择代表商品791种(见代表商品目录数据库),代表规格品为1700个。
  (三)为了保持编制价格指数的稳定性和可比性,CGPI系统代表商品样本总体一经选定,调查行不得随意变更;五年统一作一次全面的审查和必要的变更。但是,为了适应消费品式样更新变化快的特点,使指数调查的代表商品样本总体能始终较好地反映现实经济结构,CGPI系统允许调查行灵活地根据实际情况,对代表规格品这一层每年作些小的调整。
  三、选择调查基点企业和调查方法的原则
  (一)根据CGPI代表商品样本的特点、指数性质的要求以及我国现阶段物流的特点,CGPI价格调查对象类型也应是比较复杂的。CGPI调查是一种非全面性调查,其调查基点企业的选择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代表商品选择报价基点企业,调查对象应具有一定的覆盖面。以36个大中城市为重点,承担70%的价格调查任务。另有200多个中小城市作为补充、承担30%的价格调查任务。即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CGPI调查布点。
  2.调查对象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代表商品的销售量(额)在本地区应是最大的。
  3.选择调查对象应有针对性。
  (1)农副产品,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采价或由大型农场等农业企业报价;
  (2)日用商品、非耐用消费品,采集大型批发公司、批发市场或大型商场的批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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