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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填报《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3.汇总表的填写和上报
  分行、营业管理部统计研究处将所有报来的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原始汇总表)按照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金融机构类别的原则汇总,并填写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汇总表),经行长签字(盖章)后,将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汇总表)上报总行统计司,同时采用网上直接填报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汇总表)。
  (二)行政处罚违规金融机构登记表(附件2)和行政处分金融机构违规人员登记表(附件3)
  1.行政处罚违规金融机构登记表填表说明
  发出一份处罚单就填一张,不需要汇总。
  金融机构类别见附件4的金融机构分类说明。
  许可证号填写参见银办发[1999]140号文件中确定的许可证编码规则。
  金融机构级别见附件5中的金融机构级别说明。违规事实填写实际违规内容和具体情节。
  处罚内容中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两项应填具体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其他处罚内容栏若有则画“√”。
  2.行政处分金融机构违规人员登记表填表说明
  对被处分人员处分一次填一张,处分内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规人员提出的建议处分、与建议处分对应的金融机构对违规人员的实际处分和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填写金融机构对违规人员的实际处分内容时必须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曾对该人员的建议处分内容。当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建议处分同时出现时,填在一张表内。该登记表不需要汇总。
  应负责任项,填领导责任、直接责任。
  违规事实填写实际违规内容和具体情节。
  处分内容中,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分两项填写:一是取消年限,例如:1年、2年……或终身;二是取消任职资格开始时间。若该违规人员没有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则不填任何内容。
  建议处分内容是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处分建议,包括具体建议处分时间,实际处罚内容是金融机构实际处分的结果,包括实际处分时间。建议或实际处分内容的填写方法是在相应栏内画“√”。
  3.登记表的填写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违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违规人员,每签发一份处罚单(即《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附6《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填一张行政处罚违规金融机构登记表或行政处分金融机构违规人员登记表。该表由提出对违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违规人员行政处罚(处分)的部门负责填写。
  4.上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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