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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贷款
 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的通知
 (2001年9月17日 银发[2001]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制定了《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报送2001年11月数据时开始执行。
  执行《制度》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特此通知。

附:      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


  为全面反映银行、信用社人民币贷款的周转情况,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加强金融监管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服务,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是指对自年初至报告时点人民币贷款的累计发放、累计收回金额的统计。
  一、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指标及编码
  本统计制度中设置的指标包括:(一)各项贷款,子项为:1.短期贷款及子项;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3.中长期贷款及子项;4.票据融资;5.各项垫款;(二)调整项。
  “各项贷款及子项”与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设置的“各项贷款及子项”一致,详见表1。

  表1        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指标

┌───────┬─────┬─────────────────┐
│内码     │指标编码 │指标名称             │
├───────┼─────┼─────────────────┤
│101      │140500000 │一、各项贷款           │
├───────┼─────┼─────────────────┤
│102      │140510000 │1.短期贷款            │
├───────┼─────┼─────────────────┤
│103      │140511000 │(1)工业贷款           │
├───────┼─────┼─────────────────┤
│104      │140512000 │(2)商业贷款           │
├───────┼─────┼─────────────────┤
│105      │140513000 │(3)建筑业贷款          │
├───────┼─────┼─────────────────┤
│106      │140514000 │(4)农业贷款           │
├───────┼─────┼─────────────────┤
│107      │140515000 │(5)乡镇企业贷款         │
├───────┼─────┼─────────────────┤
│108      │140516000 │(6)三资企业贷款         │
├───────┼─────┼─────────────────┤
│109      │140517000 │(7)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      │
├───────┼─────┼─────────────────┤
│110      │140518000 │(8)其他短期贷款         │
├───────┼─────┼─────────────────┤
│111      │140518100 │ 其中:个人短期消费贷款     │
├───────┼─────┼─────────────────┤
│112      │140520000 │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
├───────┼─────┼─────────────────┤
│113      │140530000 │3.中长期贷款           │
├───────┼─────┼─────────────────┤
│114      │I40531000 │(1)基本建设贷款         │
├───────┼─────┼─────────────────┤
│115      │140532000 │(2)技术改造贷款         │
├───────┼─────┼─────────────────┤
│116      │140533000 │(3)其他中长期贷款        │
├───────┼─────┼─────────────────┤
│117      │140533100 │ 其中: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    │
├───────┼─────┼─────────────────┤
│118      │140540000 │4.票据融资            │
├───────┼─────┼─────────────────┤
│119      │140550000 │5.各项垫款            │
├───────┼─────┼─────────────────┤
│120      │140560000 │二、调整项(只在累放方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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