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贷款
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的通知
(2001年9月17日 银发[2001]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制定了《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报送2001年11月数据时开始执行。
执行《制度》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特此通知。
附: 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
为全面反映银行、信用社人民币贷款的周转情况,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加强金融监管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服务,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是指对自年初至报告时点人民币贷款的累计发放、累计收回金额的统计。
一、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指标及编码
本统计制度中设置的指标包括:(一)各项贷款,子项为:1.短期贷款及子项;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3.中长期贷款及子项;4.票据融资;5.各项垫款;(二)调整项。
“各项贷款及子项”与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设置的“各项贷款及子项”一致,详见表1。
表1 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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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码 │指标编码 │指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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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40500000 │一、各项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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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40510000 │1.短期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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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40511000 │(1)工业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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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40512000 │(2)商业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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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40513000 │(3)建筑业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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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40514000 │(4)农业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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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40515000 │(5)乡镇企业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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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40516000 │(6)三资企业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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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40517000 │(7)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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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40518000 │(8)其他短期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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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40518100 │ 其中:个人短期消费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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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40520000 │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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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40530000 │3.中长期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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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I40531000 │(1)基本建设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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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140532000 │(2)技术改造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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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40533000 │(3)其他中长期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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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40533100 │ 其中: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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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140540000 │4.票据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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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140550000 │5.各项垫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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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140560000 │二、调整项(只在累放方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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