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1年5月28日 银办发[2001]135号)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研究和作出决定的内设专门工作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管条法工作的副行长,条法司的司局级领导以及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司、货币金银局、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等主要执法职能部门的司局级领导组成 主任由主管条法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由条法司主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司长担任。
条法司行政复议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为:
(一)对案情重大复杂,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对金融规章以下规则的审查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三)讨论决定行政复议处在经办具体行政复议工作过程中,与业务司局意见个一致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行政复议处在经办具体行政复议工作过程中,提交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
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开展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及本工作制度确定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方法开展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会议和案件审查会的形式开展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召开,特殊情况经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有关行政复议的重要事项;研究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查会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决定,可以随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