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员会通过会议和案件审查会的形式开展工作。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召开。特殊情况经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有关情况;研究有关行政处罚的重要事项;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案件审查会根据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需要,在作出《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召开。
行政处罚委员会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条法司负责于会议召开前二日将会议材料分送出席会议的各位成员。
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为履行职责。
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投票制,以出席会议成员投赞成票超过半数为通过。当赞成票与反对票、弃权票票数相等时,由主任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对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决定有最终否决权。
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由条法司组织,会后由条法司负责印发会议纪要,并负责组织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附二: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研究和作出决定的内设专门工作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管条法工作的副行长,条法司的司局级领导以及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司、货币金银局、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等主要执法职能部门的司局级领导组成 主任由主管条法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由条法司主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司长担任。
条法司行政复议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