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和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2001年5月28日 银办发[2001]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两个委员会的作用,根据2001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总行制定了《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和《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现予以印发。
附一: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研究和作出决定的内设专门工作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由主管监管工作的副行长,以及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司、货币金银局、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等主要执法职能部门和条法司的司局级领导组成。主任由分管监管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指定主要执法职能部门的一名司局级领导担任。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条法司承担。
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下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1.300万元以上(含33万元)人民币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4.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执法职能部门认为应当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
行政处罚委员会按照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行政处罚委员会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本工作制度确定的职责和工作方法开展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