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继续做好办公用房的建设和改善工作,尚未建设专用装备库房的单位,在“十五”计划实施期间要完成专用装备库房的建设,并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制度,严格统一管理装备物资。
(三)筹备建设司法行政系统干警训练基地。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筹备本地区干警训练基地,努力完成《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确定的全体干警轮训任务,加强对监狱、劳教、司法行政、基层司法所等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三、基层司法所建设
紧紧围绕《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五”计划纲要》中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要求,下大力量搞好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十五”计划实施期间,解决基层司法所独立的办公用房问题。
(二)为满足业务需要,基层司法所应配备业务用车。
(三)各基层司法所应配备电话、传真、寻呼机等通讯设备。
(四)为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配备录音机、照相机等业务设备。
(五)为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办公桌椅、文件档案柜、书柜及业务工具书籍。有条件的可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
(六)积极争取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统一着制式服装。
四、业务装备建设
(一)普及计算机的应用,发挥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领导决策、司法统计、公文处理、信息传递、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装备管理等方面的应用。贫困地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逐步实现计算机在以上重要工作方面的应用。
(二)进一步改善办公、通讯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速印一体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密码传真通讯。贫困地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努力改善通讯条件,保证对外联络畅通。
(三)加强业务装备配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配合普法宣传工作的开展,应配备相应的照相机、摄像机、编辑机等业务设备。
(四)加强档案设备的建设。有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备密集架、空调、防磁、抽湿等设备,贫困地区司法行政机关至少要配备铁皮制式档案柜。发达地区的省级,地市级单位要推广计算机网络管理,配置相应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电子化。
五、信息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