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确定部门经理。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根据演讲和民主测评情况,研究确定经理和副经理人选,公布聘任名单,签订《聘任责任书》,报政治部备案。
(二)各部门管理员和工作人员,实行双向选择。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聘用人员名单,提交中心的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签订《聘任责任书》。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书》。
(三)在本次机构改革期间,政治部和监察局派员列席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五、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分流办法
参加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定岗分流人员为,2001年12月31日前机关服务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参照1998年部机关机构改革时人员分流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即:
1.提前退休。到2001年12月31日,机关服务中心在册正式职工符合如下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
②工作年限满25年的职工;
③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
提前退休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享受优惠政策,即:到2001年底,凡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在不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工资档次和级别的情况下,提前4年以上退休的,最多可晋升三个职务档次工资和一级级别工资;提前3年以上不到4年退休的,最多可晋升两个职务档次工资和一级级别工资;提前2年以上不到3年退休的,最多可晋升两个职务档次工资;提前1年以上不到2年退休的,晋升一个职务档次工资。退休费的比例按规定正常退休年龄核算(处以上女干部暂按60岁)。工龄计算截止至批准退休之日。
2.参加学习培训。参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分流人员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28号)规定,根据本人自愿和条件,可以参加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费用由部机关解决,毕业(结业)后自谋职业。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学习期满毕业(结业)后报销学费。
3.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行联系应聘到其他单位(包括部直属单位)工作,机关办理转调手续。自到达新单位之日起,享受所到单位相应职级的工资福利待遇。
4.对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已分配的住房不收回(本条规定只适用于此次机关服务中心机构改革期间所涉及到的自谋职业人员)。
5.经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未被聘用的,实行内部待岗。从待岗之日起,第一年全额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不含机关自筹补助部分);从第二年开始发给“基本工资”的60%,个人月工资实际所得额低于北京市生活保障线的,按北京市规定的社会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在待岗两年内,可自愿参加有关学习培训,培训结束可再次申请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