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购置、调配、更新、维修、管理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4)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购置、调配机关交通车辆,以及负责机关交通车辆的日常使用、维修、年检等管理工作。
(5)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负责机关通讯设备(手机、BP机、电话机)的购置、调配,使用、维修等具体管理事项。
(6)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负责机关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
(7)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负责机关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8)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维修消耗用品、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保管工作。
(9)根据计财装备司的委托负责机关非独立核算账户财务管理工作。
(10)受机关委托管理南戴河干警培训中心、烟台法律培训中心。
(11)根据机关计划与委托,负责会议服务和保障工作。
(12)受机关委托负责机关人防办公室工作。
(13)受机关委托负责机关防汛、绿化及街道事务工作。
(14)受机关委托负责机关爱卫会及献血管理工作。
(15)受机关委托负责机关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6)受机关委托负责机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现行公费医疗的报销工作。
(17)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机关服务中心的性质和地位。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是部机关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机关内设司局的同等待遇,主要为机关正常运转提供服务和后勤保障。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偿服务结算制度。机关服务中心通过履行服务职能,代行机关委托管理职能,与机关逐项签订服务合同,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偿服务结算制度。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逐步实现自收自支。建立结算制度的原则、方法以及结算资金的预算管理等相关工作,按照《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的意见》(国管财[2000]63号),并结合我部实际情况执行。
(四)改革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人事制度。根据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不断深化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本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之前,服务局正式职工的职务、级别记入本人档案。改革以后,除机关服务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部党组任命外,其余人员由机关服务中心按职务聘任制和合同制管理,打破工人与干部、正式工与临时工的界限。中层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实行双向选择。机关服务中心与管理人员签订《聘任责任书》,聘期为2年,首次聘用第一年为试用期;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书》,按《
劳动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