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执行《
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4号)。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等。
第四十二条 部直属单位应按季度向部计财装备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告本期收入、支出等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使用及变动情况。预算年度终了,部监狱管理局、部劳动教养管理局、部直属单位和境外法律服务公司应按规定向部计财装备司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决算),部计财装备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部本级(含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及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九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四十五条 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应按规定设置财会机构,配备专业财会人员。
第四十六条 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应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单位业务部门未经部计财装备司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管理好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按照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管理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