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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部机关各项结余和事业单位结余分别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部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其他基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部直属单位提出申请上报部计财装备司会同财政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行政单位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库存材料、应收款、暂存款等。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部机关由部计财装备司统一建账、核算,固定资产由财产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部监狱管理局用监狱业务费购置的资产由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用劳教业务费购置的资产由部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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