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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需支出的,应编报支出计划由部计财装备司报财政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部机关办理经费支出程序;
  (一)各司(局)办理经费支出事项事前由承办司(局)提出经费申请报告,经本司(局)领导审签后,送部计财装备司。
  (二)部计财装备司收到各司(局)报送的经费申请报告,在审批权限内可以办理的直接办理,需要报部领导审批的,由各主管处提出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各司(局)为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需要的临时性预借款项,应于事前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或填报《借款单》(一次预借现金五千元以上的应提前预约登记),并注明借款原因或用途,经本司(局)领导审批后到部计财装备司办理;各项预借款项应及时结算或偿还,因故不能及时结算或偿还的,借款部门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确定偿还时间,报计财装备司备案。
  (四)各司(局)办理经费支出事项后,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报销。原始凭证背面左上方签署经办人姓名,左下方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部监狱管理局管理的监狱支出和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支出程序,由部监狱管理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管理的劳教支出的管理及支出程序,由部劳动教养管理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境外法律服务公司也应按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按规定办理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部机关和部直属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余是指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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