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司(局)在计财装备司下达的司法业务费支出指标控制数内,编制详细支出计划,报单位领导及主管部长审批后执行,一般不做变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整或追加预算时,由业务司局商计财装备司后书面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包括部机关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含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部直属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 部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性收费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五条 部监狱管理局的各项收入由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的各项收入由部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和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第二十条 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障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须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各项经费(不含监狱支出和劳教支出)的支出,由部计财装备司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核,按照部领导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计划执行。超过预算或计划的必要开支,五万元以下由部计财装备司审批;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由部计财装备司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长审批;一百万元以上的开支由部长办公会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