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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部机关经费预算的编报
  (一)各项经费预算编报的依据,应根据财政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以及部机关年度工作任务并参照上年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合理编报当年度的经费收支预算。
  (二)年度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分项预算。部门预算包括部机关本级预算和部属有关单位预算,由各分项预算组成,反映司法部各项经费收支总貌。分项预算反映各项经费的收支预算数,部机关编报的分项预算主要包括行政经费、离退休经费、司法业务费、外交支出、监狱支出、劳教支出、科学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及专项经费等。
  (三)部监狱管理局编报的“监狱支出”预算包括监狱业务费及其他专项经费、事业单位经费和离退休人民警察经费。
  (四)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编报的“劳教支出”预算包括劳教业务费及专项经费等。
  (五)部门预算由计财装备司根据各分项预算汇总,报部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分项预算,按规定同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六)部计财装备司根据财政部、国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各项经费支出预算,经部领导审批,报财政部、主管财务部门批复。
  (七)根据财政部批复的经费支出预算,部计财装备司提出有关经费支出指标控制分配建议数,报部领导审批后执行,并将各司(局)年度支出指标控制数下达各司(局)。
  (八)“监狱支出”预算、“劳教支出”预算,根据财政部的批复,由部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基层单位执行。
  第八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编报
  (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考虑预算年度的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提出预算建议数,上报部计财装备司。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坚持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建议数,经部计财装备司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核定。部监狱管理局的所属单位由部监狱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报计财装备司汇总。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部计财装备司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部计财装备司对各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按财政部要求,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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