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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20日 司发通[2001]068号)


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2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及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通过资金的运动,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司应按规定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其职能、事业发展计划、境外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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