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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女工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仍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 辞职、辞退的审批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由各单位自行审批的需报政治部备案。辞退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辞职、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按档案管理要求,转至有关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十条 对因人事管理中发生的人事争议,由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仲裁,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出国(境)审批

  第五十一条 部政治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政治条件审查和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有外事审批权的直属单位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查,相当正处级及其以上的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审查手续,只须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政治部备案。其他人员均由政治部办理审查手续。
  审查批件有效期一般最长为三年。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的人员,凭出国(境)任务批件,由所在单位为其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政治部备案。
  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发现出国(境)人员有问题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政治部,撤销其审查批件。有效期满后出国的应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查程序
  (一)出国(境)任务批件下达后,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出国(境)人员审查表》连同有关报告及任务批件报政治部;
  (二)政治部审查后,办理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
  第五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报部政治部审批。

第十一章 人员统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直属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和人员统计工作。人员、劳动工资等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统计报表要准确填写、认真审核、按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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