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审批,公布。经审批机关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公布。必要时,也可由审批机关直接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惩戒坚持有纪必遵,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究之得当的原则。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分的审批及解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工资与福利

  第三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统一实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职员职务工资制和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制。
  第三十六条 根据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性质,工资实行分类管理。
  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职务(等级)档次,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工资标准和高定职务(等级)档次;自收自支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补贴及各种福利待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津贴的档次、标准和发放办法。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人事部门必须在部核定的人员工资总额指标内执行工资使用计划和管理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每年十月份编制下一年度工资使用计划,报政治部审核。如需追加工资总额的,按程序报政治部审批。
  第三十九条 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辞退后的辞退费、退(离)休后的退(离)休费、退职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直属单位在国家统一部署下,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作,特别是自收自支单位更要妥善做好上述工作。自收自支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工作,须报政治部,计财司备案,并接受其检查指导。

第九章 调配、退休、辞职、辞退

  第四十一条 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必须根据岗位要求,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行,不得超编配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