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的程序
(一)领导班子成员在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分别进行个人述职;必要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还要在部长办公会上述职。
(二)民主评议和测评。听取本单位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财务审计或专项调查。
(三)形成客观务实、定量分析的考核材料。
(四)部政治部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
(五)分管部领导确定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等次,并将结果反馈给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考核为优秀的部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部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免职或解聘。
第二十八条 部属社团领导班子的考核,一般与社团每年的常务理事会结合进行,由部政治部派人参加常务理事会,并向部党组汇报。
第二十九条 直属单位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对所属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分类考核,根据
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5]153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本单位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 奖励审批权限为: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可研究决定嘉奖;局级单位领导班子可研究决定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部党组审批。
奖励审批的程序:
(一)提出意见。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职员的贡献,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奖励意见。
(二)申报。直属单位向上一级审批机关申报奖励的材料包括:1.申请奖励报告;2.《奖励审批表》;3.事迹材料;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