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提出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和岗位数额,报部职改办批准后执行。
对专业技术岗位,要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
第十九条 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由各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没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单位,由本单位职改部门委托其他单位相应专业的中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由部职改办负责。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单位,可对本单位及外单位职改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各单位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由部职改办负责审核,并委托相应专业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部职改办进行审核、确认,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在核定的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内,在有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聘期一般为一年到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 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本单位有效。如变更专业岗位,应按新专业岗位任职条件,重新考评任职资格,然后再聘任职务。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应解聘或低聘。应聘期间享受所聘职务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 合同制职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招聘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制职工。合同期限一般以短期合同为主。
第二十三条 直属单位招聘合同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报劳动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录用、签订合同以及日常管理等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直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及时为合同制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部政治部具体负责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