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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部属社会团体领导班子的任免程序
  (一)部属社团换届前,由社团党组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下届社团领导班子候选人选报部党组;
  (二)由政治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报部党组审批;
  (三)确定候选人后,由社团依据《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政治部派人参加;
  (四)社团党组将选举结果报部党组,由部党组审批。

第三章 内设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各单位应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各单位在不突破现有内设机构数额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合并事宜。如突破现有内设机构数额或需增加编制,应报部政治部审批。
  第十三条 直属单位职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
  各单位要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可设立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直属单位中层职务职员的聘任和解聘,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并向部政治部备案。其程序为:
  (一)根据工作需要,在中层机构数和领导职数的范围内,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聘任、解聘人选。
  (二)向政治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职员聘任、解聘备案审批表)等。
  (三)按有关规定办理聘任、解聘手续。
  直属单位中层职务职员在受聘期间,享受国家及单位规定的各项待遇。聘任至正常退休的,保留聘任职级的政治、工资、福利等待遇;任期届满不再聘任或届中解聘的,不再享受原待遇,其待遇按新聘岗位执行。
  第十五条 直属单位职员的晋职晋级,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直属单位工人按照技术岗位和普通岗位由各单位进行管理,技术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与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直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单位,应按规定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力、理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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