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换届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届中更换时,由部政治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必要时,也可对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或其他班子成员进行审计。
第七条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除此之外,还需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三)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部属社团的领导班子成员,还需符合司法部党组《关于部属社团领导职务任职条件的意见》(司发党[1999]38号)的规定。
第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免程序
(一)民主推荐。由部政治部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在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二)组织考察。由部政治部会同有关方面组成考察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三)审批、任免。部党组研究决定任职人选。
对经部党组批准同意实行行政领导聘任制、公开竞任制等任用形式的单位,其聘(竞)任及解聘程序,由部政治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部党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命实行任前公示制。具体办法按照《司法部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意见》(司发党 [2001]16号)执行。
第十条 经部党组批准实行行政领导聘(竞)任制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在任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员工资待遇、国家及部规定的事业单位领导职务职员的政治待遇及单位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聘任至正常退休的,保留聘任职级的政治、工资、福利等待遇;任期届满不再聘任或届中解聘后,不保留原职员级别和原政治、工资,福利等待遇,按新聘任行政或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各项待遇。原由组织任命过的事业单位领导,免职(解聘)后保留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