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
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25日 司发通[2001]073号)
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根据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领导班子及成员管理
第四条 直属单位的领导职务设置及名称,按照《司法部直属单位领导职务名称表》执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百人以下的单位(含局级、处级单位)一般由三人组成;百人以上的局级单位一般由五人组成;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报部党组审批后确定;部属社团的领导职数,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第五条 已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直属事业单位,其领导体制不变,其他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直属社团的领导体制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实行委任制,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部属社会团体的领导班子,实行选任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据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
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经部党组批准,可以实行领导班子的聘任制、选任制、考任制等多种任用形式。
第六条 直属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